編者按:為了貫徹中央學習宣傳《廉政準則》指示精神,進一步加強廣大黨員對《廉政準則》的理解和把握,我們將中紀委委員李洪峰有關《廉政準則》的解讀摘錄,供黨員領導干部參考學習和廣大職工群眾監督。
解讀《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
廉潔從政若干準則》
中共中央2010年1月18日頒布實施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是規范黨員領導干部從政行為的基層性法規,對于保證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形成用制度規范從政行為、按制度辦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機制具有重要促進作用;對于加強領導干部廉潔從政廉潔自律工作和干部隊伍建設,進一步提高管黨治黨水平和深入推進反腐倡廉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黨員領導干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是公眾意見集中的問題之一,對此,《廉政準則》有哪些具體要求和規定?
《廉政準則》第一條規定: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占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以交易、委托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違反規定多占住房,或者違反規定買賣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規定: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不準有下列行為: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違反規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將公款、公物借給他人;私存私放公款;用公款旅游或者變相用公款旅游;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違反規定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挪用或者拆借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等公共資金或者其他財政資金。
這兩條分別就嚴禁黨員領導干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以及嚴禁違反公共財物管理使用規定提出了明確要求。黨員領導干部要認真貫徹執行這些要求和規定,堅決杜絕以各種名義收受錢物,堅決杜絕通過各種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堅決杜絕利用公款公物假公濟私、化公為私的行為,做到克己奉公、清正廉潔。
二、怎樣理解《廉政準則》對黨員領導干部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以謀私利問題提出的規定?
《廉政準則》第二條規定: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離職或者退休后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黨員領導干部要認真落實上述規定,堅決杜絕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的行為,切實把精力用到履行職責、服務群眾上來。
三、從近些年暴露出的腐敗案件中可見,黨員領導干部干預土地使用權出讓、插手房地產開發等干預市場經濟活動并以此謀取私利等違規現象突出,《廉政準則》如何作出規定?
《廉政準則》第七條規定:禁止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不準有下列行為: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市場經濟活動;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并、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干預和插手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
我們一方面要認真落實這些規定,切實解決領導干部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的問題,同時要通過深化改革和完善制度,加快政府職能轉變,進一步減少和規范行政審批事項,減少權力尋租的機會,從根本上預防這類問題的發生。
四、針對黨員領導干部利用手中權力,為身邊的工作人員、親屬等關系密切的“身邊人”謀求利益的行為,《廉政準則》有哪些明確的要求?
《廉政準則》第五條規定: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學習、培訓、旅游等費用,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出國(境)定居、留學、探親等向個人或者機構索取資助;妨礙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調查處理;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默許、縱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黨員領導干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異地工商注冊登記后,到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黨員領導干部一定要認真貫徹落實這些規定,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不徇私情,對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發現他們有違紀行為要及時制止。
五、匡正選人用人風氣,形成風清氣正的用人環境,關鍵在黨員領導干部,怎樣把握《廉政準則》的相關規定?
李洪峰:領導干部的主要職責是出主意、用干部,用什么人、不用什么人,對黨的事業關系極大。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干部特別重要的是要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持任人唯賢的干部路線,遵守選拔任用干部的各項規定。
《廉政準則》第四條規定: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不準有下列行為: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不按照規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干部;私自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干部等有關情況;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干部;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愿,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各級領導干部要認真執行這些規定,一方面要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正確對待自身的進退留轉,嚴守紀律、胸懷大局,自覺服從組織安排和群眾選擇;另一方面,要堅持黨的干部路線和用人標準,正確處理對干部的選拔使用,發揚民主作風,公道正派用人,嚴格按條件和程序選拔任用干部,切實為黨和人民選好人用好人。
六、在著力解決黨員領導干部作風問題上,《廉政準則》提出了怎樣的具體要求?
《廉政準則》第六條規定: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不準有下列行為:在公務活動中提供或者接受超過規定標準的接待,或者超過規定標準報銷招待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準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和辦公用品;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個人使用;違反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或者使用小汽車;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準用公款或者通過攤派方式舉辦各類慶典活動。
第八條規定:禁止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干群關系。不準有下列行為: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釣譽的“政績工程”;虛報工作業績;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顯失公平;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榮譽、職稱、學歷學位等利益;從事有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動。
我們要把貫徹落實這些要求,與貫徹落實胡錦濤總書記關于領導干部加強黨性修養、樹立和弘揚良好作風的要求結合起來,與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關于大興密切聯系群眾之風、求真務實之風、艱苦奮斗之風、批評和自我批評之風的要求結合起來,通過黨組織加強教育、完善制度、強化監督和黨員領導干部加強理論學習、注重實踐鍛煉、從嚴要求自己等方式,促使黨員領導干部的作風有明顯轉變,以優良的黨風促政風帶民風。
中科院蘭州分院紀檢組
2010年5月25日